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8376号
原告: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TG第684号)。
法定代表人:陈陶柱,执行董事。
被告:贾丽,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249.6元;2、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请求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工作期间严重违法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原告依法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仲裁认定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明显错误。2021年6月30日原告与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悦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辰悦公司委托原告就北辰区大张庄镇张五庄、小马庄2021年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大张庄项目”)进行现状土壤环境调查的专项技术服务,并约定了技术服务期限及逾期交付成果的违约责任。原告承接该项目后,将该项目交由被告负责,该项目也是被告在此期间负责的唯一项目,但是被告懈怠工作、多次迟到、擅离职守、在公司领导多次催促下仍未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原告面临违约风险;更过分的是2021年8月10日在公司员工下班后,被告独自进入公司,在拷贝转移项目数据后,将公司给其配置的电脑中的所有项目数据格式化删除并带走公司其负责项目的所有纸质文件。2021年8月11日后被告就未在原告处工作,其也带走了大张庄项目的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无奈申请人只能将此项目外包,为此支出55,692元;另,为恢复被申请人删除的电脑数据,支出1,200元(被告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原告已经起诉另案处理)。被告不仅不听从工作安排、不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更恶劣的是,故意删除公司的工作成果,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原告与被告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赔偿金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被告在原告多次催告下至今仍不配合原告办理工作交接,原告也不应支付被告赔偿金和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予批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TG第684号)仅为原告登记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无原告实际办公地点。被告合同履行地及原告实际办公场所均在天津市南开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宜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许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