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民终2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209(TG第684号)。
法定代表人:陈陶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蕊,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丽,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羿楠,天津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18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至今未与上诉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未委托同事将项目材料转交公司负责人。上诉人之所以与案外人就北辰区项目订立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仅是对上诉人后期工作不满,最主要还是被上诉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该项目成果,且于2021年8月11日将已完成成果带走,并删除电脑数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当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且上诉人如何开展后期工作与被上诉人过错具有关联性,关于被上诉人删除电脑信息,上诉人也提供了高度盖然性证据证明。
贾丽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数据恢复费用1,2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5,692元;3.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19年8月5日入职原告处,岗位为环境影响评论员。2021年7月9日原告以被告在工作中不服从领导安排和管理为由口头通知辞退被告,并要求被告8月10日办理离职手续并作出合理补偿。被告最后工作至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11日被告委托其他同事将相关项目资料转交公司负责人,其后不再到原告处上班。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辞退通知书》,载明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告在2021年8月13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于当日离开公司。对于被告私自拷贝公司重要文件以及私自删除公司电脑资料等行为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偿。
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与案外人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订立技术服务合同,为北辰区大张庄镇相关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现状土壤环境调查提供专项技术服务。被告受原告指派从事项目具体工作并出具项目报告。2021年8月5日进行专家评审,专家对项目报告提出部分完善建议。原告因对被告后期工作不满,于2021年8月12日与案外人天津乾越呈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订立技术服务合同,委托该公司就项目需要完善部分提供技术服务,支出技术服务费55,692元。此外,2020年8月11日,被告发现公司配发给原告的电脑中文件被删除,随即将该电脑硬盘送至案外人天津信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数据恢复,支付服务费1,200元。被告经调阅公司监控,发现原告于8月10日17时许下班离开公司后,于19时许又返回公司,并于20时许离开。被告认为上述电脑数据被删除系原告所为,原告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将案涉项目后期修改完善工作外包所支出的服务费以及为恢复电脑被删除文件所支出的服务费。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而原告所主张的赔偿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其次,就原告主张的损失而言,原告通知辞退被告之时,被告正在负责案涉项目相关工作,原告未作出相应人员调整安排。待通知三十日期满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项目报告还未最终完成修改完善工作。而此时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亦通知被告办理离职手续,被告已无继续提供劳动的义务,故原告如何开展案涉项目后期工作与被告无关。关于被告工作电脑中文件被删除问题,原告仅以被告工作最后一天下班后又返回公司的视频难以充分证实电脑文件被删系被告所为,对原告的主张一审法院无法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一致认可被上诉人贾丽在职期间,工作岗位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员。
本院认为,双方成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主张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应当提交实体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加以证实。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贾丽存在的过错,无充分证据佐证,且与该公司和案外人另行签约委托技术服务之间,就案中证据,不能认定存在关联。关于删除电脑信息,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也只能证实贾丽出入于办公场所的时间,不能证明该公司主张事实存在的唯一性。故一审法院对于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的业务外包和数据恢复费用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另,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同样因为该公司不能完成该法条适用的法定情形的举证责任,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宝莉
审判员 邵 丹
审判员 刘洪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钧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