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6318号
原告: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TG第684号)。
法定代表人:陈陶柱,执行董事。
被告:贾丽,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
天津市北方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数据恢复费用1,2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5,692元;3、请求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贾丽曾就职于原告处,担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员工作。2021年6月30日原告与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辰悦公司委托原告就北辰区大张庄镇张五庄、小马庄2021年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现状土壤环境调查的专项技术服务,并约定了技术服务期限及逾期交付成果的违约责任。原告承接该项目后,将该项目交由被告负责,该项目也是被告在此期间负责的唯一项目,但是被告懈怠工作、多次迟到、擅离职守、在公司领导多次催促下仍未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原告面临违约风险;更过分的是2021年8月10日在公司员工下班后,被告独自进入公司,在拷贝转移项目数据后,将公司给其配置的电脑中的所有项目数据格式化删除并带走公司其负责项目的所有纸质文件。2021年8月11日后被告就未在原告处工作,其也带走了大张庄项目的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无奈申请人只能将此项目外包,为此支出55,692元;另,为恢复被申请人删除的电脑数据,支出1,200元。被告不仅不听从工作安排、不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更恶劣的是,故意删除公司的工作成果,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职业操守,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予批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TG第684号)仅为原告登记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无原告实际办公地点。被告合同履行地及原告实际办公场所均在天津市南开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宜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许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