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3915号
原告:上海王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人民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士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王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王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春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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