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3434号
原告:***,女,195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王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士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王现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同年4月14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施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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