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民催3号
申请人: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秀洲新区滨江花园3幢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8L2N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为0010004130219757号、出票金额20000元、付款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以已找到遗失的银行汇票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