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明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1549号



原告:浙江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芝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36941322C。




法定代表人:范明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志,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889-1号宏鼎国际广场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43908317。




法定代表人:刘佳伟。




原告浙江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080元,由原告浙江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陆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