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民终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芝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36941322C。
法定代表人:范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明,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德余,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彝族。
上诉人浙江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19)青282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乌兰县人法院(2019)青282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萍
审 判 员 吴培青
审 判 员 邢 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雪梅
书 记 员 司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