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05民初2662号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某,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于2024年1月26日对案件进行诉前登记调解,即(2024)浙0205民调747号案件。因案件无法调解,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无法有效送达,本案依法转成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依法对被告某丙公司进行了公告送达。本案于2024年10月8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某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某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丙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统筹服务费合计221929.72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丙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20日,彭某驾驶XXX号车辆在宁波市镇海区海天中路与廖某驾驶的XXX号牌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认定,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廖某驾驶的XXX号牌车辆向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申请先行理赔,某戊公司在向廖某支付了4315元维修费用向取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某戊公司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XXX号车辆所有权人某丁公司支付4315元,某丁公司遂向支付了4315元。
2023年3月6日,张某乙驾驶XXX号牌车辆在宁波市镇海区庄南公路(俞某附近)与刘某驾驶的XXX号牌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刘某驾驶的XXX号牌车辆向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平某公司)申请先行理赔,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了8700元赔偿金。平某公司赔付后取得向责任方向追偿的权利。2023年7月20日,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X号牌车辆所有权人向其支付8700元,某丁公司遂向支付了8700元。
2022年6月12日12时19分,秦某驾驶XXX号牌车辆在鄞州区中山东路与甬港北路交叉口与***驾驶的XXX号牌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驾驶的号牌车辆向中国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申请先行理赔,某甲公司向***支付了7375元车辆维修费。某甲公司赔付后取得向责任方向追偿的权利。2023年4月10日,某甲公司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X号牌车辆所有权人某丁公司向其支付车辆维修费7375元,在中国某股份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2000元,某丁公司遂向支付了5375元。
2022年7月19日19时10分,驾驶XXX号大型汽车在宁波市鄞州区(通途路)与***驾驶的XXX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钱某驾驶机动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向平某公司申请先行理赔,平某公司向***支付了保险金43950元。***将已取得赔偿款部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平某公司。2023年5月12日,平某公司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鄞州法院作出(2023)浙0212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判决钱某、某丁公司(XXX号大型汽车所有权人)连带赔偿平某公司车辆维修费、施救费41950元。某丁公司遂向支付了41950元。
2023年3月10日12时10分许,龙某驾驶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王某乙驾驶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宁波市镇海区)发生交通事故,驾驶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部部位与王某乙驾驶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尾左部部位相撞,且龙某驾驶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与护栏及绿化带碰撞。经交警认定,龙某驾驶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人某丁公司需为本次事故支付车辆维修费等合计108545元,并向宁波市镇海区某支付赔偿金5000元。
2023年2月16日,凡某驾驶XXX号牌车辆在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蛟川收费站附近)与戚某驾驶的XXX号牌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凡某驾驶XXX号牌车辆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驶的号牌车辆向某戊公司申请先行理赔,支付理赔金20537元。某戊公司赔付后取得向责任方追偿权利。2023年5月29日,某戊公司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XXX号牌车辆所有权人某丁公司向其支付20537元代偿金,某丁公司遂向某戊公司支付了20537元款项。
2023年1月7日,崔某驾驶XXX号牌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大道附近与林某驾驶的XXX号牌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崔某驾驶号牌车辆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驾驶的XXX号牌车辆向某戊公司申请先行理赔,某戊公司支付理赔金15083.12元。某戊公司赔付后取得向责任方追偿权利。2023年5月17日,某戊公司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XXX号牌车辆所有权人某丁公司向其支付13083.12元代偿金,某丁公司遂向太保公司支付了13083.12元款项。
2023年4月10日,范某驾驶XXX号牌车辆在宁波市宁东路与东外环路口与赵某驾驶的XXX号牌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范某驾驶XXX号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驾驶的XXX号牌车辆向某戊公司申请先行理赔,某戊公司支付理赔金2920元。某戊公司赔付后取得向责任方追偿权利。2023年7月27日,某戊公司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号牌车辆所有权人某丁公司向其支付2920元代偿金,某丁公司遂向某戊公司支付了2920元款项。
某丁公司为XXX、XXX、XXX、XXX、XXX、XXX、XXX、浙3D9**号车辆的所有权人,并为上述车辆分别与某丙公司签订了统筹合同,被统筹人为某丁公司。某丁公司与红某的统筹合同依法成立,涉案事故均发生在统筹期间,应依据统筹条款承担相应统筹责任,向某丁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另,某丁公司为XXX、XXX、XXX、XXX、浙3D9**、XXX、XXX、XXX、XXX、XXX等车辆与签订统筹合同,统筹责任至2023年5月17日终止。截止2023年5月17日,应向退费合计11504.60元,但某丙公司至今未向某丁公司支付。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某丁公司特提出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某丙公司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发表抗辩意见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某丁公司提供了起诉材料、支付凭证、委托付款协议、统筹单、事故认定书、判决书、维修清单、缴款书、微信聊天记录(含统筹内容变更申请书、机动车车辆统筹审批单)、统筹合同,均有原件核对,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认定事实除了某丁公司诉请事实外,另查明:
某丁公司就案涉车辆与某丙公司签订了统筹单,统筹内容包括第三者责任统筹(均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统筹(司机、乘客)、车辆损失统筹等不计免率特约统筹,并约定了统筹期限。某丁公司依约缴纳了统筹费用。
机动车统筹条款第二十一条约定,统筹期间内,被统筹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统筹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毁损的,依法应当度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统筹人责任范围,统筹人依照本统筹条款的约定,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约定,统筹人对被统筹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被统筹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统筹人的请求,统筹人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统筹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统筹人请求赔偿的,统筹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本院认为,在缴纳统筹费参加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双方成立统筹合同。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某丙公司作为统筹单位接收某丁公司参统申请并收取统筹费用后,某丁公司所有的涉案车辆在统筹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有权按照统筹条款约定要求某丙公司在第三者统筹责任限额内(涉案车辆的损失金额均在第三者统筹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故本院对某丁公司要求支付其向第三者垫付的赔偿款项和需支付的修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某丁公司根据其与某丙公司之间关于案涉车辆退还费用的约定,亦有权主张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故本院对某丁公司的涉案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某有限公司221929.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9元,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二:裁判履行告知书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