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213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河北万峰庚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181民初213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冀0181民初213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五行“诉前财产保全”补正为“财产保全”;第二页第六行“银行存款51,000元”补正为“银行存款47万元”。
审判员 赵宝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