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21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万峰庚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街与盛兴西路交叉口北行38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韩春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青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航,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万君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八大街118号苏州新闻大厦2号楼810-81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万峰庚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冀0181民初213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河北万峰庚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万峰庚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河北万峰庚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宝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