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2139号之三
原告:河北万峰庚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街与盛兴西路交叉口北行38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韩春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青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航,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万君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八大街118号苏州新闻大厦2号楼810-81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万峰庚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万峰庚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峰庚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河北万峰庚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宝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