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16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8号苏州新闻大厦81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北街36号A座103。
法定代表人:徐瑞霞,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津0116民初3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限两年,同时将被执行人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显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和车辆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未受偿。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津0116民初3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梦亮
审判员  李孝江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