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能智控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能智控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民终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能智控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
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能智控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煤业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煤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立波
审判员 苗建萍
审判员 王正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