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科创(新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6民初671号
原告姬二朋,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焉耆回族自治县解放东路(其他简况不详)。
原告姬二朋与被告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姬二朋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姬二朋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买娅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