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201执2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解放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6745220286R。 委托执行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原住新疆库尔勒市,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和网络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如下:1、库尔勒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显示无房产;2、办案期间多次向执行案件流程系统提起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等信息;3、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所有反馈结果显示不足以实际执结本案;4、2021年5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曾登记的住址走访调查,未查询到对案件执行有价值的线索。通过调查后,经综合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标的为265,93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65,9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栓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