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13执保235号
申请人: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999-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11147G。
法定代表人:HONGDANIEL。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牧,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卓普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67号嘉和广场B座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9LGM45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申请人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卓普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6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河北卓普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6000元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2900元,由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