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332号
原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开发区云南软件园427室。
法定代表人:周听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娟,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鹤庆县云鹤镇南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镜。
被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鹤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21元由原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陆 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