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113号
原告:广西航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源盛现代仓储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盘古大道中**香格里拉小,住所地来宾市盘古大道中**香格里拉小区****商铺**房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覃俊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div>
被告:陈甫,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div>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宏,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华,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住,住所地来宾市滨江园小区******/,住所地来宾市滨江园小区******: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刘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凭祥市,住所地凭祥市屏山路市职中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昶,该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儿,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航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甫、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航捷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航捷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91元,减半收取113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96元,由原告广西航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尧均
人民陪审员 黄丽娟
人民陪审员 余璀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梁思莉
书 记 员 谢小彩
速 录 员 薛银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