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源福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鑫源福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民初616号 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第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源福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源福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66元,减半收取计662.33元,由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