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源福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源福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源福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3MA776NQW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固睿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源福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疆鑫源福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6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疆鑫源福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0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负担。 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2021年2月22日、3月24日、5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名下银行账户6个、财付通账户6个,冻结期限均为1年,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需续行冻结的,于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因上述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本院未予以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2月25日,本院通过济南市政务共享辅助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在济南市的户籍、人社、车辆、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3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济南市历城区××小区××楼××**××室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该房屋已出租,房客称该房屋系**与***共有,不了解**的情况。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6月16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源福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新疆鑫源福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史 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