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实业公司

某某、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32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0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实业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西路200号,统一信用代码:91532300217431434W。
法定代表人:马光富,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与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6,179.56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2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