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实业公司

张某某诉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325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执行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实业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张某某执行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后,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