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执493号
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镁好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之间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0)第2613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镁好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承担仲裁费2,5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案款52,550元及执行费688元执行到位,并将案款52,550元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发还,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执4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本院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邮编:710016
联系人:张锐 李** 联系电话:(029)87658095/87658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