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8民初18068号
原告: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卫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晶,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潇,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43,560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743,56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7年起发生买卖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运动木地板,但被告未能支付原告全部货款,尚结欠原告货款743,56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运动木地板采购合同原件十份,证明原、被告间有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因工程所需向原告采购运动木地板,同时合同约定了数量、价格、付款时间等。同时,原告表示,本案系争结欠的货款所涉的项目共十一个工程,其中杭州威度球馆所供木地板,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等事实。
2、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9日原告公司员工邓晶与被告公司员工刘增喜间聊天记录打印件一组,证明被告于2020年1月8日通过微信确认结欠原告货款743,560.21元(被告发给原告的应付账款情况表)的事实。
3、付款凭证、发票一组,证明原、被告就十一个项目,原告分别开具了相应发票及收到款项的事实。上述付款金额与2020年1月8日被告发给原告的应付账款情况表中被告的付款金额完全吻合,部分开票金额则大于被告确认的开票金额的事实。
4、项目结算单一组(其中八个项目的结算单),证明原、被告就其中八个项目进行过结算(另外三个项目没有结算单),该八个项目的结算单,与被告在2020年1月8日发出的应付账款情况表中被告所列明的结算金额完全相同的事实。
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后未能支付原告全部货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支付,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43,560元。
二、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43,56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35.60元,减半收取,计5,617.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浦雪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