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傲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4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君城国际A座8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傲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园西路6号1幢3**4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人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傲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金额为70,327.13元。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34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云南傲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法定义务,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本案并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对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傲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缴费通知书等,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被执行人云南傲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8日、2022年5月19日、2022年7月5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11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云南傲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网络资金、车辆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其银行账户有存款3,690.54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已转至申请人陕西昊康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云南傲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查询其名下车辆、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傲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对可供执行且可执行财产已执行到位。本院已执行到位金额3,690.54元,未执行到位金额66,636.5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傲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