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星鹏能源有限公司

湖北星鹏能源有限公司与***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9961号
申请人:湖北星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清和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开封县,
申请人湖北星鹏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湖北星鹏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存款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星鹏能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