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思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思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22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名思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特区1980产业园K栋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589582。
法定代表人:陈兴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慧,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名思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思展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的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名思展示公司支付: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142元;2、项目提成11335.47元;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986元及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493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17973元(未提前30天通知);5、名思展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6、律师费10000元。
一审判决如下:一、名思展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如下款项: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986元;2、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5824.51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名思展示公司承担。
上诉人名思展示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意见为:一、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0元;二、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有误,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四、请求支持被上诉人项目提成及律师费8000元的费用。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二审答辩中对一审判决关于律师费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认定处理提出异议,但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其上述异议不属于二审审查范围,本院二审不作审查处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工资标准;二、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工资标准。上诉人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应认定被上诉人工资标准为每月2500元。被上诉人主张月薪为18000元,由上诉人的股东黄慧通过个人账户向其发放。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记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支付情况,且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本案中,上诉人未能提交工资支付表证明工资发放情况,亦未提交相反证据对被上诉人的相关主张予以反驳,故原审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流水认定被上诉人工资为每月1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离职原因,原审视为系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相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审经核算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相应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名思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凤  麟
审判员 刘  欢  飞
审判员 徐  雪  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绍君(兼)
书记员 付斯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