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康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492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329国道与越东路东北角**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89018886。
法定代表人黄曙。
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滨海路**机构代码MA2DU1JJ5。
法定代表人王海利。
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8800元,并负担执行费782元,诉讼费63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5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82元、诉讼费635元外,剩余的5636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截止2021年2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63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海利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王海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市康益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49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浩轩
审判员  陈宝良
审判员  赵志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