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上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上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1002民催65号
申请人:河北上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安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四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05942692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北上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600051/21168417、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5月7日、到期日期2018年11月7日、出票人台州正信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台州信质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人浙商银行台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上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谭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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