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隆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习水有限公司、习水县供水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民初311号之一
原告:贵州隆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扁山村村办公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841182201。
法定代表人:李家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杰,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西,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习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环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0343380K。
法定代表人:邱有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静,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供水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215031752L。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被告: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财政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G72840582A。
法定代表人:贺嘉。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
负责人:陈国江。
原告贵州隆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习水有限公司、习水县供水公司、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隆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隆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隆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贵州隆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贵州隆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多交的97924元案件受理费,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何 亮
审 判 员  陈文玉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覃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