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投公司)与贵州顶尖婴幼童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330民初3652号
原告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顶尖婴幼童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母建伟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投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世举、被告顶尖服饰法定代表人穆恩平及委托代理人胡珊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载明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租金及利息等,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份《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该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的相关证据。根据被告所提交的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文处理笺、习水县经贸局习经贸呈[2018]79号文件、厂房租赁协议模板等证据显示,原、被告双方因厂房租赁合同的签订一事一直存在争议,在2018年11月6日,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仍在为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签订一事向习水县人民政府呈交请示,并提供被告方提供的《厂房租赁协议》空白模板,请求县人民政府对该《厂房租赁协议》进行审查并明确意见,该请示文件经县政府县长陈钊作出批示至今,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涉案厂房租赁协议。原告提交的该份《租赁合同》虽然加盖了原、被告双方的公司印章且时间载明为“2018年6月15日”,但与之前的《租赁合同》模板内容完全一致,被告辩称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租赁合同》系为配合审计而签订,双方租赁协议一直在搓商过程中,至今未签订正式协议的辩解意见,与2018年11月6日习水县经贸局习经贸呈[2018]79号文件内容相吻合,原告亦未提交足以证明载明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所持载明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予确认,该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最终协商意见,原告据此《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租赁费用及利息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5.00元,由原告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提交本判决书复印件六份,并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顶尖服饰系由习水县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于2015年11月入驻习水县良村镇大安工业园区的制衣企业,应习水县政府要求于2017年搬迁至习水县物流南路移民安置小区,以解决部分移民安置小区劳动力就业问题。嗣后,原、被告双方就被告租赁原告门面、房屋、停车场、厂房用于经营办公签订《租赁合同》模板,原告在租赁合同尾页盖章处备注“此合同不作为最终模板,不为正式合同”,被告所持的租赁合同尾页原告盖章备注“此合同不作为最终模板,不为正式合同,正式协议另行协议”。租赁方式及租赁期限约定为“(一)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租金涨幅在第一年的基础上浮5%。因政府政策及前期约定,免租两年。如乙方生产不正常,甲方无条件断租,乙方把设备另外搬迁。如乙方另建有标准厂房,乙方应搬至标准厂房内生产。”在租金支付要求方面约定为“租金采取分年缴费,次年缴费时间为第一年(头年)期满后的7天内,按甲方要求汇缴到指定账户上……(年租金为4672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柒仟贰佰元整。)双方在此之后又签订《租赁合同》,内容与双方之前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模板内容一致,载明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2018年11月6日,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以习经贸呈[2018]79号文件向习水县人民政府呈交“习水县经济贸易局关于请求对贵州顶尖婴幼童服装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予以明确的请求”,该文件载明“县人民政府,我局于9月21日呈报请求县人民政府审查贵州顶尖婴幼童服装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协议》,县人民政府明确由我局商城投公司、移民局、顶尖制衣后完善协议签订。经我局会商相关单位,因顶尖制衣厂房属国投公司资产,转由国投公司与顶尖制衣签订《协议》。现双方在租金方面存两方面的异议,一是顶尖制衣要求国投公司按照沈建通常务副县长召集经贸局、移民局、顶尖制衣商谈企业从良村大安园区搬迁至县城物流南路生产,解决贫困人员就业明确减免厂房租金意见签订协议,二是国投公司因顶尖制衣厂房租赁协议相关条款无政府会议纪要作支撑,要求顶尖制衣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支付厂房租金。经我局再次商移民局、国投公司、顶尖制衣,鉴于移民工程审计多次催促顶尖制衣提供《厂房租赁协议》,现将贵州顶尖婴幼童服装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协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明确意见,尽快促成国投公司与贵州顶尖婴幼童服装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协议》的签订,完善移民工程审计相关手续。妥否,请指示。附件:《厂房租赁协议》,习水县经济贸易局,2018年11月6日。”该文件经县人民政府陈钊县长审查后作出批示意见“一、对消防安全的管理、检查、隐患排除要明确,乙方要承担主体责任。二、租期先租5年,因生产不正常应断租,设备应另行搬迁。三、如甲方建有标准厂房,乙方应……”。嗣后,双方至今未签订正式的书面租赁合同。原告现以载明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的《租赁合同》为据向本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关于存量债务剥离实施方案》、《租赁合同》、被告提交的《租赁合同》模板、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文处理笺、习水县经贸局习经贸呈[2018]79号文件、厂房租赁协议模板及双方代理人当庭陈述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审判员  母建伟
书记员  王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