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330民初3651号
原告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水县国投公司)诉被告贵州顶尖婴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顶尖服饰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习水县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举、被告贵州顶尖服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12月25日起即对涉案房屋有经营管理权,被告未经其许可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搬离10号营业用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支付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占用10号营业用房损失并自2020年7月25日起按1018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占有使用10号门面,应予支付占用损失,但被告经房屋原权利人同意短期无偿使用,而原告直至2019年4月10日才告知被告接收案涉房屋,故起算时间应自原告书面通知被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计算,按1018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7月25日,为101800.00元/年÷365日×15个月零15日=129735.00元,且被告应自2020年7月26日起按1018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占用损失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
对被告提出的其是经过习水县经贸局同意将案涉门面免租金方式交付给其使用,其不清楚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告知情况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于2019年4月26日提交给习水县经贸局的《关于原经贸局10号门面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已明确载明其于2019年4月10日收到了原告的《通知》,本院认为,被告该项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被告提出的在案涉门面移交前,原告无主张权利,其属于政府扶持的民生企业,其已向政府申请免费使用案涉门面,并已达成初步协议,案涉门面是否需要付费目前还无明确依据,原告主张的占用损失属主观臆断,如判决支付费用,由于2020年1月至今仍属疫情防控期间,属于不可抗力,该时间段内费用应予免除的辩解。本院认为,如前述,原告依据评估报告向原告主张的占用损失计算标准合法,被告未举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即应予支付10号门面占用损失,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法使用案涉门面经营属客观事实,根据习水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情况,本院酌定不能正常使用案涉门面期间为3个月,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即自应支付的15个月零15日的占用损失中扣减三个月为104625.00元。对该项辩解,本院采纳部分。对被告提出的原告系为收回门面提出恶意诉讼,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的辩解,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涉10号门面原属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习水县经贸局)经营管理,位于原习水县经贸局办公楼下。2018年10月,被告贵州顶尖服饰公司为便于招工宣传和企业产品展示及存货处理,向习水县经贸局申请使用该门面,经贸局同意其短期使用,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及租金,随后,被告对10号门面进行装修并使用。
2018年12月,习水县人民政府明确,对相关单位门面、楼房、及其他等闲置资产统一划归县国投集团经营管理,同年12月25日,习水县财政局作为监交单位,习水县经贸局将其办公大楼及门面11间正式移交给原告。
2019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通知》,载明案涉10号门面已由原告接管,将于2019年4月25日下午对进行公开拍租,被告如要竞租,需在4月25日中午前报名并按时参加拍租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并要求被告在2019年4月28日前移交门面钥匙,若到期不移交搬离,原告将清收资产的内容。被告收到《通知》后未报名参与拍租,而是于次日向习水县经贸局提交《关于原经贸局10号门面使用情况的报告》,报告载明“其于2019年1月投入使用案涉门面,2019年4月将门面装修完毕正常使用,其收到了原告的《通知》,10号门面已移交给原告,要求其归还门面,并对该门面进行公开拍租。因其使用该门面无合法租房手续,迫切希望经贸局领导、相关部门帮助其协调该门面的使用权和租金,完善租房手续”,但该报告无回复。后原告诉来本院。
另查明,案涉10号门面经原告委托江苏新大陆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评估,租金价格为101800.00元/年。
再查明,被告在使用案涉10号门面期间,未支付租金。
一、被告贵州顶尖婴童服饰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并腾空原习水县经济贸易局办公楼下10号门面房屋(含物品),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贵州顶尖婴童服饰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用损失104625.00元,并自2020年7月26日起按年租金101800.00元标准计算并支付至实际腾空搬离10号门面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损失;
三、驳回原告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00元,由被告贵州顶尖婴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任令
书记员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