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遵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492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214816611P,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新舟镇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G72840582A,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红一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习水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02×××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286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