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761号
申请人(原告):无锡市天瑞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机构代码:77249427-4。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云南合润防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机构代码:MA6K31M8-0。
法定代表人:储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天瑞模具厂与被告云南合润防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4275号。申请人无锡市天瑞模具厂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合润防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4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无锡市天瑞模具厂以投资人名下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天瑞模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合润防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