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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民初3978号 原告:***,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实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彬,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源大道****2-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YT23Q29。 原告***与被告***、**彬、重庆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