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安瑞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曦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力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7173号 原告:重庆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州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JPL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春区蓝筹银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YT23Q29。 法定代表人:减贵碧。 原告重庆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1.79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