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7173号
原告:重庆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州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JPL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春区蓝筹银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YT23Q29。
法定代表人:减贵碧。
原告重庆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1.79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