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420号
原告:重庆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40号3幢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JPL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蓝筹银座5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YT23Q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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