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润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323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尚庆班,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尚屯镇刘吉屯村115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王玉涛,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试量镇付庄行政村段。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魏立国,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柘山镇闫家河村9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周魁,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安居生活区36号楼4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淄博润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川区松岭路街道办事处朱家社区居委会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PU67U5H。
法定代表人:柳慧。
被申请人:***,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与尚庆班、王玉涛、魏立国、周魁、博山区域城镇大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淄博润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荣仓、司书堂、陈京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鲁0304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35万元。被保全人尚庆班、王玉涛、魏立国、周魁、淄博润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供由尚庆班、王玉涛、魏立国、周魁合作开发的坐落于博山区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变更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涉案工程系涉及本村村民民生的安置项目,应保障工程顺利施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案中,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申请人保全目的的实现,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尚庆班、王玉涛、魏立国、周魁合作开发的坐落于博山区;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止;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尚庆班、王玉涛、魏立国、周魁、淄博润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卜凡国
人民陪审员  孙 慧
人民陪审员  苏 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