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323号
申请人:***,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尚庆班,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申请人:王玉涛,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申请人:魏立国,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博山区域城镇大峪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大峪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4K23431474A。
法定代表人:刘新大。
被申请人:淄博润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川区松岭路街道办事处朱家社区居委会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PU67U5H。
法定代表人:柳慧。
被申请人:于荣仓,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司书堂,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陈京慈,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尚庆班、王玉涛、魏立国、**、博山区域城镇大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淄博润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荣仓、司书堂、陈京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35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卜凡国
人民陪审员 孙 慧
人民陪审员 苏 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