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创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2419号
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创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锦
书记员  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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