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322民催1号
申请人:四***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白山乡岫岩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姜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义,副经理。
申请人四***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四***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四***绿化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四***绿化有限公司,收款人吉林省天佳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票行建行梨树支行,票号1050004420244560、票面金额壹万捌仟元整,出票日期2020年10月22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绿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四***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洪伟
审判员 王立新
审判员 赵艳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