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民终6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105栋整栋。
法定代表人:范少周,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6号楼易司拓大厦6楼及7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天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2020)苏0115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劲松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的部分,依法改判支付违约金(以541894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无法律依据;二、违约金的标准应当符合公平原则,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足以弥补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
众能公司辩称:1.法律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就违约金进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责任属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通过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所获得的赔偿可以适当高于逾期付款损失。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的确规定了违约金高于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是就如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法院依然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保护和自由。3.在经济活动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常常要高于该利率,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年利率24%以内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而约定的迟延付款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亦不应当认定为过高。
众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文业公司支付设备租金及维修费共计61296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照每日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文业公司承担保全担保费900元以及一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众能公司(出租方)与文业公司(承租方)签订1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227号文业大厦;承租方联系人为贺钢,地址为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翠屏村7组12号,电话151××××5712;承租人保证人为樊国宽;工程名称为驻马店国际会展中心;本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5月12日开始计算,有效期至承租方返还租赁物并履行完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时届满;出租方交付租赁物的时间具体以双方签字确认的《高空作业平台设备进场确认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承租方返还租赁物的时间具体以双方签字确认的《高空作业平台设备退场确认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租赁物为20米直臂高空作业平台8台,预计租赁期间自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总计90天,天租价850元/台,月租价16000元/台;10米剪叉高空作业平台10台,预计租赁期间自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总计90天,天租价150元/台,月租价3000元/台;12米剪叉高空作业平台10台,预计租赁期间自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总计90天,天租价165元/台,月租价3200元/台;支付方式为后付;租赁物进场的运输及风险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承担费用;租赁物退场的运输及风险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承担费用;实际起租日期及实际租赁台量以进场单为准,合同上的数据供参考;承租方授权现场签字人员为贺钢、樊国宽;承租方承诺并确认,承租方授权现场签字人员有权代表承租方签署《高空作业平台设备进场确认单》、《高空作业平台设备退场确认单》、现场事故处理以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单、索赔报价单),承租方再次增加租赁设备时,可以单独签订出租方出具的《高空作业平台设备进场确认单》、《高空作业平台设备退场确认单》,承租方承认其授权现场签字人员的签字是承租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签字的《高空作业平台设备进场确认单》、《高空作业平台设备退场确认单》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文件具备与本合同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且承租方完全承担其授权现场签字人员的签字的法律后果;租赁期间非出租方责任造成的设备损毁、零配件损坏或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下述标准承担赔偿;部分配件价格为操作手柄JLG牌设备7000元/只,其他品牌设备5000元/只,栏杆800元/根,急停开关188元/只,手柄接头JLG591元/套,其他品牌210元/套,平台锁止机构150元/只,频闪灯50元/只,钥匙开关252元/只,紧急下降拉线150元/套,剪叉车轮胎1200元/条,切换开关180元/个,其他配件以众能公司报价为准。
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租赁期间的起、止时间以出租、承租双方及各自授权人员签章确认的《高空作业平台设备进场确认单》、《高空作业平台设备退场确认单》载明的交接时间计算;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实际租赁期间短于本合同约定的预计租赁期间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仍按预计租赁期间计算并支付租金;实际租赁期间不足1个月(30个自然日)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天租价标准计算,总额累计超过1个月租价标准的,按1个月标准收取;1个月及以上的,各满月期间按本合同约定的月租价标准计算(月租价×实际租赁月数),剩余不满月期间按月租价标准计算(月租价÷30天×实际多出天数);租金采取后付方式的,若租赁期限不足30日的,承租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全额支付租金;若租赁期限满30日及以上的,承租方应于起租日后满30日前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即第一个为期30日的租金),以起租日后满30日为基准,后续每满30日为一个支付期间,承租方应当于支付期间前全额支付当期租金,若最后一期不足30日的,承租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按实际使用天数全额支付当期租金;各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当日为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的,租金应于届满当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支付;承租人违反本合同及其他相关约定的,出租人除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外,另可不经催告采取包括提前收回租赁物、提前收取未到期租金和其他费用、代位追偿等行动;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未按期支付租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欠付金额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除支付违约金外,承租人并应承担因违约造成出租人实际损失,以及为实现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承租人已支付的款项和保证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出租人有权对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租金和其他费用选择优先清偿顺序;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双方确认的地址、联系人、手机、电子邮件、微信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当事人或处理本合同所涉纠纷的行政、司法机关通过上述信息直接、邮寄或电子送达通知、函件、文书的,均为有效送达;因送达信息变更、不准确、无人接收或拒收的,邮件退回或电子信息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完成,相关法律后果由受送达人自负。
2019年5月16日,众能公司交付型号为GTBZ20编号为0502900122以及型号为660SJ编号为B300004245的2台设备。次日,众能公司又交付型号为660SJ编号为B300004569、B300004570以及型号为COMPACT12编号为2054826的3台设备。2019年5月21日,众能公司交付型号GTZZ25J编号为0400700143、0401900131以及型号COMPACT12编号为2053642、2053980的4台设备。2019年5月22日,众能公司交付型号660SJ编号B300004119的设备。2019年5月23日,众能公司交付型号COMPACT编号为2053689及型号AS1212编号为LWJAS120LJ0700487的2台设备。2019年5月25日,众能公司交付型号COMPACT12编号为2053690、2054846及型号660SJ编号为B300004202、型号S1212编号为K03030024的4台设备。上述设备进场时均由贺钢签署设备进场确认单,且确认单明确载有各台设备的租金标准。
2019年8月29日,众能公司出具设备退场确认单,载明:退租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退租设备包括型号GTZZ25J编号为0400700143、0401900131,型号GTBZ20编号为0502900122,型号660SJ编号为B300004119、B300004202、B300004245、B300004569、B300004570,共8台,操作手柄8只;编号0401900131的设备索赔事项为柴油箱油盖丢失,索赔200;编号B300004119的设备索赔事项为钥匙开关损坏,索赔252元,下控处外壳变形,索赔整形费200元;编号B300004202的设备索赔事项为电池丢失,索赔950元,发电机丢失,索赔3500元;编号B300004245的设备索赔事项为下控处外壳变形,索赔整形费100元,边门锁丢失,索赔257元;编号B300004569的设备索赔事项为轮胎少量缺口,索赔500元;索赔金额合计5959元。确认单落款处“承租方/承租方授权现场签字人”一栏签有万伟的姓名,并备注“我公司只用陆台”。
次日,万伟又签署1份设备退场确认单,载明:退租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退租设备为型号COMPACT12编号2053642和2054826的2台设备及1只操作手柄;编号2053642的设备索赔情况为电瓶缺失,索赔5200,手柄总成丢失,索赔5500,右侧挡板丢失,索赔3900元;编号为2054826的设备索赔情况为手柄总成丢失,索赔5500元,护栏严重变形,索赔1000元;索赔金额共计21100元。
2019年10月28日,万伟再次签署设备退场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退租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退租设备包括型号COMPACT12编号为2053980、2053690、2054846、2053689以及型号S1212编号为K03030024的5台设备;编号为2053980的设备索赔事项为侧门变形200、护栏安装螺丝全丢100、手柄丢失5000、充电插头50;编号为2053690的设备索赔事项为右侧护栏丢失750、护栏螺丝丢失100、轻微污染200、手柄丢失5000、充电插头50;编号为K03030024的设备索赔事项为右侧护栏丢失750、轻微污染250、手柄丢失5000;编号为2054846的设备索赔事项为涂装污染300、手柄丢失5000、充电插头50;编号为2053689的设备索赔事项为侧门丢失500、涂装污染300、充电插头50、手柄丢失5000;索赔金额共计28650元。
2019年10月28日,樊国宽亦签署1份设备退场确认单,载明:退租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退租设备为型号AS1212编号为LWJAS120LJ0700487的设备1台,无操作手柄;索赔事项为手柄丢失5000,电瓶亏损严重损坏6400,手柄接头300,轻微污染300;索赔金额合计12000元。
因文业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并赔偿租赁设备损失,众能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众能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对文业公司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委托江苏法保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众能公司与法保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服务费为人民币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文业公司于一审庭审中陈述案涉设备租赁合同上加盖的文业公司合同专用章系私刻。但文业公司又当庭陈述对于该份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并不否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份设备租赁合同系众能公司与文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文业公司于租赁合同中授权的现场签字人员贺钢签署的高空作业平台设备进场确认单可以证明,众能公司已依约将16台高空作业设备交付给文业公司使用,故文业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租金。对于租赁期间内,非因众能公司原因造成的设备损毁、零配件损坏或丢失,文业公司应当依约照价赔偿。众能公司提交的设备退场确认单系万伟与樊国宽签署。虽然文业公司于庭审中表示其不能确认万伟的身份,但因文业公司并未提供其向众能公司返还租赁物的相关证据,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文业公司返还的租赁物数量、缺损情况及返还时间,一审法院采信众能公司自认的陈述,即依据众能公司提交的退场确认单进行认定。根据设备进、退场确认单,编号为0502900122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天租价为850元/天,月租价为16000元/月,无损毁及零配件缺损;编号为B300004245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天租价为850元/天,月租价为16000元/月,该设备外壳变形、边门锁丢失,应赔偿357元;编号为B300004569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天租价为850元/天,月租价为16000元/月,该设备轮胎有少量缺口,应赔偿500元;编号为B300004570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天租价为850元/天,月租价为16000元/月,不存在损毁及零配件缺损;编号为2054826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18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天租价为150元/天,月租价为3000元/月,该设备手柄总成丢失、护栏变形,应赔偿6500元;编号为0400700143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天租价为850元/天,月租价为16000元/月,不存在损毁及零配件缺损;编号为0401900131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天租价为850元/天,月租价为16000元/月,该设备柴油箱油盖丢失,应赔偿200元;编号为2053642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天租价为150元/天,月租价为3000元/月,该设备电瓶、手柄总成及右侧挡板丢失,应赔偿14600元;编号为2053980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天租价为150元/天,月租价为3000元/月,该设备侧门变形且护栏安装螺丝、手柄及充电插头缺损,应赔偿5350元;编号为B300004119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天租价为850元/天,月租价为16000元/月,该设备钥匙开关损坏、下控处外壳变形,应赔偿452元;编号为2053689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天租价为150元/天,月租价为3000元/月,该设备侧门、手柄、充电插头缺损且涂装污染,应赔偿5850元;编号为LWJAS120LJ0700487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天租价为165元/天,月租价为3200元/月,该设备手柄、手柄接头缺损、电瓶损坏且轻微污染,应赔偿12000元;编号为2053690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天租价为150元/天,月租价为3000元/月,该设备右侧护栏、护栏螺丝、手柄及充电插头缺损且轻微污染,应赔偿6100元;编号为2054846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天租价为150元/天,月租价为3000元/月,该设备手柄、充电插头缺损且涂装污染,应赔偿5350元;编号为B300004202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天租价为850元/天,月租价为16000元/月,该设备电池和发电机丢失,应赔偿4450元;编号为K03030024的设备起租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退租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天租价为165元/天,月租价为3200元/月,该设备右侧护栏、手柄丢失且轻微污染,应赔偿6000元。经计算,众能公司主张的租金金额541894元并未超出一审法院依据进、退场确认单核算的结果,故众能公司主张文业公司支付租金541894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一审法院依据设备退场确认单核算的租赁物损失金额为67709元,故就该部分,众能公司主张的金额有误,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庭审中,文业公司陈述其曾向众能公司支付过一笔款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文业公司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双方于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后付。合同通用条款载明:采用后付方式支付租金的,最后一期租金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全额支付。案涉租赁设备,文业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全部返还,故其依约应于该日付清全部租金。文业公司欠付应付租金,构成违约,众能公司依约有权主张文业公司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10月29日起支付逾期租金的违约金。案涉租赁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按欠付金额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因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众能公司主张将文业公司应予赔偿的租赁物损失费用计入违约金计算基数,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众能公司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而委托法保公司提供担保产生的担保服务费。一审法院认为该费用并非必要发生,案涉设备租赁合同中亦无关于此项费用的明确约定。故众能公司主张文业公司承担担保服务费90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文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众能公司支付租金541894元、赔偿租赁物损失6770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418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众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文业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应收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财产保全费3585元,合计8525元,由众能公司负担47元,由文业公司负担8478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文业公司与众能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按欠付金额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经折算每日千分之五相当于年利率182.5%,确系过高。一审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将该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应当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文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劲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玲玲
书记员 郭旭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