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4民初70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润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晓亮
书记员 陈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