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6民初36269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月27日出生,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02号锦绣花园翡翠郡B栋21D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展景路83号会展湾中港广场6栋A座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0K0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5月29日出生,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20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17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观长,男,汉族,1993年12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上述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一、被告将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9141889.1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9141889.14元为基础,自2021年7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为466401.4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后原告以合同主体的发包方是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为由申请追加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诉求:1、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将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9141889.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给原告。2、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相关事实 一、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021年11月19日,第三人及***、万能、***、***、***、***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向原告借款2660万元用于周转,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期限内借款利率为日0.042%,逾期利率为日0.049%,借款人共同委托原告将借款划入第三人招商银行尾号0214的账户中。当天原告向第三人上述账户转款2660万元。 原告主张截止2022年11月10日,第三人欠付原告30914254元。 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018年8月,被告作为发包人与第三人承包人就承包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工程签订《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与本案相关之内容有:工程资金来源:社会资金;工程总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7月30日,竣工日期:2019年3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5天,标准工期245天(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计算出的本工程工期);本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质量目标:协助总包及发包人获得国家钢结构金奖、争取获得国家建筑工程鲁班奖及获得绿建二星、美国LEED金奖、英国breeam;合同价款:签约合同价不含增值税183408290.01元的金额,增值税为18340829元,签约合同价含增值税201749119.01元(税率为10%),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443413.46元、专业工程暂估价16500000元、暂列金额12500000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工程预付款: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般为签约合同价的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⑵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⑶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但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前,还应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⑷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期中结算: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月办理期中结算,⑵承包人应根据本期内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按照22条有关工程量计量的约定,计算本期完成工程量,结合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编制期中结算,期中结算书的提交承包人应按时向监理人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竣工结算审计或审核:⑴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按规定报政府指定机构审计或审核,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启动强制结算机制,将其单方编制的结算文件送审计或审核,未经审计或审核的竣工结算,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及产权登记的依据,⑵本合同的任何工程变更、索赔、签证和竣工结算以及补充协议(如果有)应按规定经过政府指定机构审计或审核,且以其审计或审核结果作为最终的竣工结算和支付依据,⑶政府指定机构的审计或审核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或审核、工程完工后的竣工结算审计或审核,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拒绝政府指定机构的任何监管,必须充分配合审计或审核,不得拖延;竣工结算支付:⑴在竣工结算审计或审核完毕后7天内,监理人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竣工支付证书中应载明按照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⑵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⑶发包人在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预付款(1)本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按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文明措施费、其他项目费及奖励费用)的15%,即25545855.83元,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733024.04元,支付时间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比例分别为:支付工程预付款时30%、装修工程实物工程量完成50%时50%、装修工程实物工程量完成80%时剩余部分;期中结算…(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按时退场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如发生工程量减少,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成立售后服务小组,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质量问题,移交所有现场有关资料,在双方完成结算,且结算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发包人共同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承包人按照合同及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移交了档案资料、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价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结算审定金额的95%,(4)其余5%结算工程总价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间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后由发包人支付保修金,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支付5%,不计利息。 2019年9月25日,被告公司出具《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03月18日,验收日期2019年09月25日,建设单位被告公司,承建单位(装修)第三人公司等案外人主体,验收确认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11项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同意通过竣工验收。 2020年6月1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向被告公司发收文回执,确认收到了被告公司关于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包含《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核验证书、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深圳市电梯(自动扶梯)安装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专项验收合格文件、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020年11月,甲方被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与乙方第三人签订《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合同补充协议之一》,确认甲方与乙方于2018年8月日签订了《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被告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原合同涉及的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属于会展项目代建的范围,因会展项目的代建与配套商业项目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会展项目的代建费用(以下简称"代建费用")由配套商业项目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主体(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主体")分担,因此,原合同涉及的合同价款应由两甲方按份承担,被告代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执行原合同的相关事务,达成如下约定:原合同的主体变更为两甲方及乙方三个主体,其原合同项下关于会展发展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约定由两甲方享有或承担;两甲方分别向乙方支付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价款,乙方分别向两甲方开具与两甲方所支付的合同价款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付款和发票事务外的原合同事务,均由甲方被告与乙方办理,甲方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认可甲方被告执行相应事务的效力并同意承担因甲方被告执行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协议中的合同价款,是指按照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甲方被告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含税金额201749119.01元,该款由甲方被告公司向乙方支付170079449.02元(含税金额),由甲方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应向乙方支付31669669.99元(含税金额);在结算过程中,如经甲方认可,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无论合同价款增加或减少,甲方被告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数额不变,甲方被告公司为本协议约定的170079449.02元(含税金额),结算的合同价款扣除甲方被告公司应支付的价款170079449.02元(含税金额),剩余的部分价款由甲方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例:如A为合同约定的价款数额,A1为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被告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数额,A2为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数额;B为实际结算的价款数额,B1为实际结算时甲方被告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数额,B2为实际结算时甲方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数额,则有以下等式:A=A1+A2B=B1+B2A1=B1】,若最终甲方各自承担的金额与本协议约定的有变更,则合同各方将另外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乙方需配合甲方进行相应的变更;甲方被告公司未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两甲方直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甲方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应承担的费用,乙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与甲方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方办理支付费用的相关手续,甲方被告公司支付完其应承担的合同金额后,若仍有未付款,则剩余部分由甲方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支付;两甲方存在违约情形的,按照原合同中约定的会展发展存在违约情形的处置方式处置;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的,按照原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的处置方式处。 2021年1月28日,甲方被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与乙方第三人签订《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合同补充协议(二)》,其中确认2018年8月,甲、乙双方签署了《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委托乙方进行深圳市国际会展中心项目(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施工,合同金额201749119.01元,其中暂估价金额16500000元,暂列金额12500000元,2020年11月,甲、乙双方签署了《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就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承担、价款的支付、发票的开具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金额不变,现为推动项目顺利开展,做好资金保障,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方式对变更确认金额的支付比例予以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作如下补充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变更金额经审核确认后,支付变更确认金额的85%;合同结算须经深圳市商务局与发包人共同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如深圳市商务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述变更确认金额进行审减时,承包人同意在合同结算中予以扣减;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及《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合同补充协议(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合同及《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合同补充协议(一)》对应条款作废,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外,原合同及《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合同补充协议(一)》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2021年7月6日,第三人公司向被告公司发函,确认案涉工程送审金额208337438元,审定金额为207873802.51元,对该结果无异议。 2021年7月8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结算审计报告》确认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资金来源社会投资+市政府投资,合同(中标)金额201749119.01元,施工单位第三人公司,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减额、核凌率%分别为208337438元、207873802.51元、463635.49元、0.22,有关事项说明:一、该工程于2018年5月9日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用“定性评标、票决抽签法”确定中标单位;二、该工程审定金额207873802.51元,其中社会投资部分198767995.08元,政府投资部分9105807.43元:三、主要核减情况:(一)扣减未施工装修工程[B6-B9中廊区]石材墙面,核减约20.89万元;(二)扣除暂估价部分安全文明措施费,核减约18.84万元;(三)扣除变更和签证部分费率计取错误及工程量差异,核减约6.63万元。 2022年1月20日,第三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提交《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工程进度款(社会投资部分)申请报告》,其中《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记载第三人公司确认其已完成了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A6~A9,B6~B9,C6~C9展厅及西侧配套5~8东装修工作,现申请劳务保修款,建设单位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该项工程款1992254.58元,向项目监理机构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2022年1月25日,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公司转账支付会展中心一期装修工程三标段部分质保金1992254.58元。 2022年9月30日,第三人公司向被告公司及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运营有限公司发《关于三标段启动第三方处理暂扣金额确认函》,确认关于施工遗留未销项问题总数31条,并同意暂扣金额316万元,由运营启动第三方处理,最终金额以实际为准。 2022年11月2日,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4786145.17元。 三、当事各方的陈述 被告公司答辩称,1、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代位权诉讼不满足法定条件,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性并未经生效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予以确认,仍需依法审查予以确定。2、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被告欠付第三人的到期工程款,也无法证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被告已依约向第三人履行了案涉项目社会投资部分各期工程款付款义务,即对第三人不存在应付欠付的工程款项。因此,原告并不满足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定条件,其向答辩人主张行使代位权依法应不成立。 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但于庭前提交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的答辩状,辩称,其确认尚欠原告借款2660万元,与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案涉工程,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结算工程款207873802.51元,该工程保修期已于2022年6月18日到期,但尚有部分质量问题未完成待整改,与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协商后确认暂扣316万元质保金,截止2023年2月9日止,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分别向第三人支付170079449.02元、25492464.35元,合计195571913.37元,扣除质保金尚欠工程款9141889.14元。 原告主张因第三人未向被告提起过诉讼或仲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以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为由提起本案之诉,原告的诉求满足法定要件,被告已向第三人支付170079449.02元,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已支付25492464.35元,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金额9141889.14元,被告应当对前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另根据合同相对性,第三人无权向政府部门主张工程款,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其与政府之间的约定与第三人无关,无权以此为由拒付欠款。 庭审中,被告主张依照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案涉工程竣工的结算款应以政府指定机构审计或审核为准,且2021年7月8日的审计报告中明确案涉工程由社会投资198767995.08和市政府投资9105807.43元两部分组成,总计207873802.51元,即被告应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198767995.08元,应第三人请款申请,被告已付超过98%的款项,现仅有第三人在2022年9月30日的函件中确认的316万元因工程遗留问题暂扣未予支付,政府投资部分的款项是以深圳市财评中心决算审计及第三人的请款申请为支付条件的,第三人不仅没有提交审计申请,也不履行316万元对应的质保义务,被告现代第三人履行维修义务,相应的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另被告确认其与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均为招商和华侨城合资成立的公司,存在关联性。 四、其他事实 本院审理的深圳声控吸音材料有限公司诉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文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6民初25331号,该案判决书中记载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均确认双方已完成结算,结算总价为207873802.51元(其中包括政府资金9105807.43元,质保金9974481.46元),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90821849.9元(其中包括质保金1992254.58元),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为结算总价5%;因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确认收到款项金额为190785768.2元,故认定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对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不存在欠付工程款项。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应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中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的申请出具(2022)粤0304财保69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深圳市招华国际会展发展有限公司暂缓支付被申请人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冻结金额以3751553.2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11月30日至2025年1月29日止。 第三人公司1989年1月2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6380万元,登记一人股东深圳文业实业有限公司,企查查APP上显示该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失信总金额1024.82万元,涉及终本案件有56宗。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的代位权之诉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实质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产生债的保全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因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第三人的确认,本院对此予以认同。但作为债务人的第三人对次债务人即被告公司及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的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否已到期?对此,本院认为第三人、被告公司、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履行过程中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及往来函件能够证实第三人是清楚案涉工程不仅是存在政府投资行为部分的,而且对政府投资的金额及结算需经审计核算等程序是知晓的,结合第三人在(2022)粤0306民初25331号中提交的情况说明确认的已收款金额,本院认为扣除质保金316万元外,被告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向第三人完成了约定的付款责任,至于质保金及政府投资部分的款项,需由第三人分别履行质保维修的义务和提请相关机构审计核算方能满足清偿的条件,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债权尚未到期,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继而本院认为没有追加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必要,对原告的该项申请也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