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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新能源汽车(广东)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砼科管件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4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繁荣路41号101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砼科管件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高寨镇泊二庄村口道东20米。 经营者:***,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深圳广恒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永香路东28号**瑞禧家园1栋1A1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20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布龙路571号骏**C座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与后襄河北路交汇处后襄河C地块第1幢1**22层12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宏安国际大厦14层(进驻山西双创企业孵化器服务有限公司2017-0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恒大新能源汽车(广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村回族自治县砼科管件厂、原审被告深圳广恒源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市***驰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海欣慧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3民初1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予立案。上诉人恒大新能源汽车(广东)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恒大新能源汽车(广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芳 审 判 员 刘 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