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1执3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20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021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已于2022年10月10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执行款129445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申请执行费1841.68元、案件受理费1444.5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2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布执行敦促令,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上述罚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尚未缴纳。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股权、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暂无法进行扣划。 2023年2月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号牌为×××的别克牌汽车、号牌为×××的奥德赛牌汽车,本院已提请相关机关协助控制,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的福田牌汽车,已被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在先查封,因该车辆注册日期为2001年,无实际处置价值,故本院未予查封。 经核查,被执行人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已被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办理强制退保手续。 三、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在本院(2022)浙1021民初679号案件中有款项可以领取。2022年12月12日,本院提取了该笔款项,在缴纳申请执行费1841.68元、案件受理费1444.5元后,剩余59160.64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法院有多起债务纠纷未履行。 经以上执行调查及措施,共执行到位执行款59160.64元。2023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1021执30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