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27民初398号 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被告向原告采购瓷砖粘结剂,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截止2020年1月22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共计27,700元,2022年6月21日,被告在《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上述金额货款,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被告承诺:“我公司承诺于2022年7月1日前付清以上货款,若未按承诺支付货款,因此次欠贵司款项造成损失及纠纷由我司承担”。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综上所述,被告欠款不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7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欠付货款27,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5%计算的货款逾期支付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7日,计58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支出的律师服务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2019年,被告向原告采购瓷砖粘结剂,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截止2020年1月22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共计27,700元,2022年6月21日,被告在《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上述金额货款,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供货合同、销售单、银行转账明细、对账单、付款承诺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货物,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瓷砖粘结剂,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700元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利息,符合法律约定,本院支持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7月2日起算。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本案律师服务费的诉请,双方在合同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的诉请,经庭审查明,原告除案件受理费外无其他支出,故本院仅支持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7,700元,并支付以27,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已减半),由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 弋 书 记 员 ***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