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092民初1055号
原告:威海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已变更):1.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材料款66191元及利息(以6619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的下属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注销),因承揽施工的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星雨华府的工程需要,自2003年10月起直到2014年年底工程完工之际,从原告处购买装饰材料,共计拖欠材料款123191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对账沟通,被告仅给付了57000元,剩余66191元,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某乙公司的下属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注销)承揽施工的威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星雨华府的工程需要,自2013年10月起直到2014年年底,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从原告处购买装饰材料,共计拖欠原告材料款123191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多次与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对账沟通,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仅给付了57000元,剩余66191元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
庭审中,某甲公司提交销货清单一宗,上面均有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工作人员***雇佣的工人签名,证明自2013年开始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累计欠原告材料款123191元。另提交原告法定代表人***与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号为***01)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9年6月24日,***称:“威海雨润这边结算怎么样了”,“刘总,我总共供了12万多的龙骨石膏板,给了3万,还有九万多,压了这么多年”,***回复称:“知道”。2020年5月4日,***称:“总货款123191,已付3万,欠93191元”,***称:“谷总三万含7000不?”,***称:“不含”。后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又支付了27000元。
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注销。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销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虽无书面合同,但从某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销货单等证据可认定某甲公司与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某甲公司向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供应装饰材料,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中明确了欠付货款金额为93191元,此后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又支付27000元,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向某甲公司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某甲公司现按照66191元主张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注销,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系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对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故本院对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尚欠某甲公司货款66191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某甲公司要求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66191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要求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6191元及利息(以66191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件1:
自动履行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积极自动履行义务。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的,可将应付款项直接汇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收款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互负金钱履行义务的,可对相应部分抵销后就剩余部分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交付特定标的物或不动产过户登记等非金钱履行义务,义务人可在履行期内通知受履行人在指定地点、时间接收标的物或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派员到场监督履行或将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
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进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3.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拒不履行风险提示书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方式、时限等,及时、全面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动履行将面临以下风险:
1.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且财产会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2.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进行高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
3.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征信记录,并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拒执罪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