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弘信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大洲砖瓦厂与浙江弘信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民初299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大洲砖瓦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坑头村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X09787268N。
负责人:邵根木,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弘信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八路33号5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EXU6A。
法定代表人:毛晓红。
被告:***,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傅水元,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赵根炎,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大洲砖瓦厂与被告浙江弘信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傅水元、赵根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大洲砖瓦厂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大洲砖瓦厂撤回起诉。
审判员  伍辉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超嫦